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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23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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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法不可拒收处罚决定书

在日常税务工作中,经常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偷税或违反其他税务法规,当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他们往往借“处罚不公”等理由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也不可能因此而逃避应受的处罚。其道理有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其次,当事人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生效。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因为当事人拒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次,当事人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有碍于自己行使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处罚的依据和具体内容,也就无法提出充足的复议、起诉理由,等于自己放弃了复议、起诉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的利益。(丁元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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