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扑朔迷离的法人经济犯罪
时下,一些企业法人代表公开或秘密地为牟取小团体的非法利益,以法人名义偷、抗、骗税、骗购外汇、假冒商标、制假销假、走私贩私、私分公款、行贿受贿等等。从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实践看,法人犯罪在主体、对象、手段、范围、策略等方面表现出以下特点:
——主体能量的垄断性。一些法人团体凭借各自优势及特殊条件,垄断各种经营渠道,妨碍同行业的市场平等竞争。
——经营对象的诱惑性。一些法人在经营中往往以让利、回扣、赠与或异地旅游等各种无偿服务为诱饵,刺激经营对象,从而达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偷税、骗税等非法目的。
——作案行骗的团伙性。从媒体披露的特大骗汇骗税大案与骗购外汇大案看,其案犯行为及成员,均系企业法人与金融职员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骗汇骗税、搞帐外帐或诈骗等等。
——作案手段的技术性。如窃取经济情报,伪造付款委托书、信用卡、有价证券,利用电脑搞帐外帐或诈骗等等。
——作案空间的跨国性。我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发生业务往来时所发生的欺诈客户或互相欺诈的犯罪行为增多。
——双重主体的交叉性。即自然人犯罪涉及到法人承担行为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如社会上的不法之徒利用法人名义搞“皮包公司”,招摇撞骗,结果企业法人也要负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反侦对策的欺骗性。这些企业法人,一方面打着为公的旗号进行违法经济活动,容易得逞,另一方面打着“敢闯敢冒”、“工作失误”的幌子逃避查处。
针对上述法人扑朔迷离的犯罪表现,笔者认为国家应该从立法和执法上采取新的对策,以遏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犯罪,并对新技术领域内出现的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作出预见和相应规定。司法部门对经济案件的查处要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放纵犯罪,竭力提高执法水平。
(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