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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1月20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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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合伙经营五忌

当前,许多职工下岗之后,走上合伙创业之路,这本是实现再就业的好办法。但是,由于有些下岗职工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草率行事,结果合伙之后又产生纠纷,导致了感情上、事业上的不合,因此,劝君合伙经营时做到“五忌”:

一忌盲目合伙。有许多下岗职工下岗之后,由于赚钱心切,对市场不做认真调查分析,便盲目选择项目开始合伙经营,这样做一旦合伙经营的项目出现亏损,双方心理上和经济上都很难承受,造成互相埋怨。

二忌不签协议。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合伙人应当就有关合伙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但有些下岗职工法律意识差,在合伙创业时,凭义气办事,口头一说了事,对双方合伙人的盈利分配、债务承担、退伙解体时的财产分配等均无字据规定,这样做很容易产生纠纷。

三忌不讲信用。信任是合伙经营的基础条件,没有信任的合伙是不可能长期合作下去的。

四忌账目不清。合伙经营必须做到账目公开,以便互相监督。但当前很多下岗职工合伙经营时,为节约开支,往往确定由一方合伙人做账就行了,但做账人又缺乏会计知识,致使账目不清。

五忌不守合同。《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有的合伙人却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处理合伙经营财产,当其它合伙人质问他时,他却说,自己也是合伙人,有权处理财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合伙的财产应由合伙人统一按照协议管理使用。 (刘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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