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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3月10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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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疗纠纷走出困境不在遥远

岁末年初,重庆市新一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立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中央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均作了详细报道。据重庆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许平介绍说,新一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包括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所谓同行监督,就是除纠纷发生的专业外,还要邀请其他专业的专家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因为医学科学有相同的基本规律,医疗工作制度和规程也是相同的,其他专业的专家可以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监督;所谓社会监督,就是打破卫生行业独家鉴定的惯例,将与医疗行业密切相关的公检法法医吸纳为鉴定委员会委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工作人员是否守法。几乎与此同时,南京市也采用了这一做法。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改革终于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医疗纠纷事出多因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纠纷呈不断增多趋势,医疗纠纷已成为12大投诉热点之一。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1996年1月至1997年2月的14个月中,中消协共收到各地对医疗方面的投诉37件,1997年3月至1998年1月,中消协共收到这方面的投诉14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近4倍。

医疗纠纷的起因,从医院责任角度讲,医务工作者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差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医疗纠纷的产生,还有以下多种原因,如个别医院医疗器械把关不严,管理混乱,给患者增加了反复手术的痛苦;个别医疗单位偏袒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工作者,不作应有的处理;个别医疗单位高收费乱收费坑骗患者;医生在服务过程中,向患者说明不多,态度不好等。

当然,从患者的角度来讲,既有病人自己对医院和医生的处置产生误解的,也不乏某些病人亲属想从经济上得到好处而追究等。

不管医疗纠纷责任在哪一方,频频发生的医疗事故不但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无穷的痛苦,也极大地动摇了广大群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感。据江苏省消协介绍,1997年受理的所有医疗投诉都是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过去5年中所鉴定的医疗纠纷有50%的病员及其家属对结论不服,向省级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解不易症结何在

目前,我国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通常运用的是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0多年过去了,该办法已暴露出明显的滞后性:一方面,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现在的实际来看,各地大都在1500至8000元之间,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远远弥补不了患者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办法规定,在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时,患者一方首先要求医疗单位查处;有争议时,再提请所在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仍有争议,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并且规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虽然规定也指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其前提是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依据,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要是由医疗单位的专家和卫生行政干部组成,其产生程序在一定程度也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这样就使得医疗事故的处理全过程,基本上局限在卫生部门内部,而卫生行政部门又是医疗单位的主管部门,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利害关系,这就使得患者对调解医疗纠纷的程序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公正性、准确性容易产生不信任感,这种医疗事故处理方式被人们称作“老子鉴定儿子”。

此外,从医疗事故产生的那一刻起,受害者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首先,要申请医疗投诉,作为受害者必须要找准医疗部门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环节,然而绝大多数受害者不可能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因而也难以抓住事故的重要环节;其次,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由医疗单位保存,致使受害人不能查阅原始病历和记录,相反还为责任单位和医生提供变通的机会;第三,医疗鉴定缺乏监督制约和错鉴的责任追究制度,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即使出现错误,有时甚至是明显的主观错误,也不会承担鉴定错误的责任,这也是“医医相护”比比皆是的又一重要原因。

鉴定制度必须改革

据了解,针对现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种种弊端,卫生部已着手开始修订工作,其基本思路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必须更趋公允合理,具体操作环节做到公开公正,拿出鉴定的统一标准和规定,增加透明度和可信性,而最重要的是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确定,要追究因渎职而造成病人伤亡的医护工作者的刑事责任,把医疗事故鉴定纳入法制轨道。

另据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对媒介披露: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被列入卫生部今年的立法建议,有关实质性工作上半年即将展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有关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准备工作是今年的工作重点,并有望在今年被特别审批通过,与此配套的赔偿办法,将变原来的医院单方补偿为民事赔偿,使医患双方的权利趋于平等,赔偿则可能由医生个人、及有关保障、保险机构共同承担。

(韩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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