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公民举报的种种误区
“举报”,这一揭露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手段,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就全国范围来讲,检察机关建立举报中心至今已有十年之久。通过举报,国家司法机关得到了大量的案件线索,从中发现了一大批犯罪嫌疑人,并经过立案侦查,惩治了犯罪,维护了安定团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一些群众虽然积极性挺高,却对举报的有关知识不甚了解,产生了一定的认识误区,致使一部分举报线索的质量不高,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这些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以便及时予以解决。
误区之一:“举报时,去反映(口头或送材料)的人越多越好”(即集体上访)。其实,选个代表去举报就行了,只要能代表群众意见,正确反映呼声,全面说明问题,就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一般来讲,举报人来得太多,有时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兴师动众”也不利于举报者,如受到报复、“打草惊蛇”。虽然有人认为:“不怕别人知道,就是要造声势。”其实,如果举报属实,查处及时,惩治了犯罪,才能真正造出声势来。
误区之二:“匿名举报好。”虽然此法有利于安全、保密,公民有权这样做,但是这个看法不完全准确,不是任何情况下匿名举报都好。对司法机关来讲,举报时署名更有利于迅速查获犯罪嫌疑人,以维护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署名则查找困难,取证也往往不全面甚至缺少(可由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容易贻误战机,致使案件查办工作搁浅。须知,有的举报人也正是案件主要当事人,个别举报人本身也有问题,当然不愿意署名,这就另当别论了。
误区之三:“越往上面告越好。”其实,并不一定如此。诚然,有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在基层未能解决,但举报到有关上级部门或高级领导同志那里,确实得到了迅速有效的解决。不过,如果从整体上、全局上看,对什么案件都往上层反映,未必就合理,也会产生副作用,不利于查清案件线索。因为,对各类案件线索,有分级、分地区,按不同性质分别管辖的规定。一般来讲,科学地(如加上实行电脑、微机联网等)分类管理线索,划分好管辖,更有利于侦破案件,也节省许多人力物力。所以,我们并不赞成动辄就向上面举报。要相信,基层司法机关的绝大多数同志是能尽职尽责地依法办案的,大部分举报线索(按规定)也是应该消化在基层的,可以放心地来这里举报。
误区之四:“多头举报,‘广种薄收’好。”有的举报人把材料(举报信)一式多份甚至复印几十份,分别投、寄到某纪委、监察局、“公检法司”等一些执法部门,期待“广种薄收”。其实,这样做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不利于保密,如果遇到少数部门作风涣散的工作人员处理举报线索,还会因此而使案件“石沉大海”。
误区之五:“举报中心什么都能管”。有的人以为无论什么纠纷冲突,检察院举报中心都可以管,告状材料都投给举报中心。其实,这种认识也不准确。检察机关主要受理依照法律规定的有关刑事案件线索,近年来成立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亦可受理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其他,凡是不归检察院管辖的,实在没有初查必要的,都要按举报中心有关工作规定,把这些线索分流出去,或转办、或退回。所以,举报前分清事件(案件)性质和管辖问题很重要,可以使你事半功倍,达到举报目的。反之,就有可能耽误查处案件、查清线索的最佳时机。
另外,举报一定要有根有据,不得诬告(当然“错告”有时难免)。信函举报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以便于分流或举报中心自己初查。(蒋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