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将他人产品当作自己的产品销售是否违法
编辑同志:
我是某食品厂的厂长。最近一段时期,我厂的香肠产品紧俏,供不应求。为了满足经销商及消费者的需求,我从一家私营食品公司购进2000公斤积压香肠,经检验合格后,剥去私营食品公司原来的商标标识,换贴成我厂的商标标识,作为我厂的产品供应给经销商和消费者。后有人举报,当地工商局认定我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准备作出行政处罚。由于我厂所销售的香肠质量均为合格,没有假冒他人商标,而且还帮助私营食品公司推销了积压产品,因此,我感到不应受到处罚。请问:将他人的产品当作自己的产品销售也违法吗?
曹伟
曹厂长:
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你厂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商标标识是区别商品来源及商品生产者的标记,其不仅代表了商品质量,而且负载了商品生产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一种无形财产,能给经营者带来现实的经济效益和潜在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创驰名商标、树良好信誉已成为现代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内容。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厂购进私营食品公司生产的香肠后,在对该香肠质量本身未作任何实质改动的情况下,剥去原有商标标识,换贴成你厂的商标标识,从表面上看,你厂没有假冒他人商标,而且还帮助私营食品公司推销了积压产品,使其获得了一定的利润,但从实质上分析,你厂在增加自己品牌市场占有率的同时,严重阻碍了私营食品公司创名牌的途径,使私营食品公司将可能由于市场占有量少及商誉不高而逐步失去市场。更为严重的是,你厂换贴商标标识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经销商及广大消费者对该香肠的来源产生误认,购买者依据此商标标识自然而然地误认为该香肠系你厂所生产。由此可见,你厂在客观上欺骗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使商标标识无法起到真实反映商品来源和质量的作用。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你厂的行为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假宣传”之规定,已构成利用商标标识对商品生产者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即: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由于你厂的行为妨碍了私营食品公司商业信誉和名优品牌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私营食品公司的正当竞争权利,私营食品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你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