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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3月11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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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鉴定程序完善处理机制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出台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病人及其家属由于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不满意,而与医院发生纠纷,这样的事儿在我们身边已经屡见不鲜了。3月8日,记者从卫生部获悉,有关人员正在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在今年上半年正式出台。今后,国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有望变得更加科学、准确和公正。

据了解,修订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较大调整,其中有6条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

一、病人及其家属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

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从县级开始(直辖市从区级开始),不能直接进行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结果。

三、聘请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接参与鉴定工作。

四、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

五、增加医疗事故鉴定的透明度,聘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作见证人,监督鉴定过程。

六、凡是与病人或医院双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技术鉴定委员不能参与医疗事故的鉴定。

此外,对医疗责任事故进行定罪、确定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及建立医疗事故保险等内容,这次也将被写进《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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