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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3月18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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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对以下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下统称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一)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争议的县、市、市辖区劳动仲裁机构提出,或向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事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注意期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除了不可抗拒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60日期限而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不可直接起诉。 (樊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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