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331名职工讨工资仲裁有结果咸阳九旭肉制品厂至今不执行
本报讯 3月13日,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咸阳九旭肉制品厂331名职工胜诉,厂方应补发拖欠他们的工资、生活费、降温费、取暖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3235.06元,补缴截止1998年12月底以前的养老保险金74.8万元。但是,一个月过去了,331名职工却没有拿到厂方补发的一分钱。这些职工们复又陷入忧虑之中。
咸阳九旭肉制品厂是三九企业集团在1997年10月兼并咸阳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后重新组建的一个国有企业。企业成立以来,没有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没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职工在企业投入生产后一直坚持正常的工作和生产劳动,厂方按原定的工资标准给职工发工资,按厂方的规定经批准办理了内部退休的人员,也能按时领到生活费。事情的变故出现在1998年5月,不知何因,当月厂方给上班职工每人借支400元,6、7、8月份每人按70%发工资,内退职工5、6、7月按原工资60%发生活费。从此以后,厂方停止给职工发放工资及生活费,当年的降温费、取暖费也不给了,甚至连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都不缴纳了。
厂方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和内退职工的生活费,致使职工生活陷入困境,引发职工多次上访,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和生活费,均无结果,今年1月29日,马发营等331名职工向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依法向工厂讨回自己的劳动工资和生活费。咸阳市仲裁委受理后,组成特别仲裁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劳动法律、法规裁决如下:厂方补发在职职工从1998年6月1日至8月31日欠发的30%工资和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1月22日欠发的工资共计401633.94元。企业停产期间,按国家规定给职工发生活费。补发内部退养人员从1998年5月1日至7月31日欠发的40%生活费和1998年8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欠发的生活费共计343355.90元。补发在职职工1998年的降温费和取暖费共计37960元,补发内退人员1998年取暖费共计8100元。厂方加付因拖欠在职职工1998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8895.73元;补发内退人员生活费的经济补偿金共计73290.29元。厂方按规定给职工补缴截止1998年12月底以前的养老保险金74.8万元,1999年给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咸阳市仲裁委的公正裁决,使331名职工欢欣鼓舞。但时至今日,厂方不执行咸阳仲裁委的裁决,没有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及生活费等,职工的生活已相当困难。对此,职工心中十分不平。一些职工代表对记者说,当时职工依法讨工资,是由每个职工集资2元钱打官司的,如果再打官司,他们连2元钱都掏不出来了。因此,他们热切期望,主持正义的法律工作者援助他们,为他们讨回应得的劳动报酬。
本报记者田勇刚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