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有优惠
三年免征三税一费
据新华社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将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知指出,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通知指出,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第1年起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为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这个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