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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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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人岂能侵吞职工养老保险金硫酸铝分厂

铜川市化工厂职工依法追要自己的“养命钱”

本报讯 铜川市化工厂硫酸铝分厂租赁经营人韩炳军违反租赁经营合同,长期拖欠社会保险等费用,被职工起诉到法院,在当地引发了一起颇有影响的案件。

铜川市化工厂属集体企业。1997年1月15日将该厂下属的硫酸铝分厂(甲方)租赁给耀县演池乡刘寨村村民韩炳军(乙方)经营。双方自愿签订又经过法律公证过的《租赁经营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参加的各类社会统筹,乙方必须无条件以资金方式按月缴纳,如养老统筹的集体部分、工会经费以及今后其它政策性的统筹和各类保险集体应缴纳的部分,金额按核定人员基础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可是1年多时间过去了,韩炳军对在硫酸分厂上班的57名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会经费迟迟不予交付,而他从1997年到1998年两年间每月却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了养老保险金。据出租方厂方统计,两年来韩炳军共拖欠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会经费达8万多元。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铜川市化工厂即于去年4月1日将租赁经营人韩炳军诉讼到铜川市城区法院。

铜川市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经过公开审理,于去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韩炳军应一次性交付租赁硫酸铝分厂第一年度57名职工的养老统筹金3.7285万元、失业统筹金3420元、工会经费2742元,共计4.3447万元。后被告韩炳军不服城区法院判决,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硫酸铝分厂的职工满怀信心地说,有国家法律、法规这把“尚方宝剑”,我们一定能追回自己的“养命钱”。

本报记者范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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