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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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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条件和时效性

随着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日渐增多,如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下岗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更显得尖锐和对立。但对于这类纠纷有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正当保护时,却不知向哪里告状,更不知道这些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和它的时效性,现做如下介绍: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收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主要是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具体讲、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争议范围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比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虽属于企业,但它们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亦属人民法院收案范围。

职工范围包括:符合上列企业范围的所有职工,比如固定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职工。

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般是已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起诉讼时,必须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

必须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超过十五日的,法院不予受理;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限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这一期限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所谓“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人力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防止的事实,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如当事人突患重病,或受到伤害无法按时赶忙的,同时又无法或来不及请代理人等,这些情况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不可抗拒力或其他不正当理耽误规定期限的,法院可以批准顺延期限,依法受理。

(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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