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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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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办法

本报讯 为了切实保障秦都区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咸阳市秦都区于近日出台了《咸阳市秦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范围、不予保障的人员、保障金发放原则、保障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以及保障金发放中的贪污、挪用行为的惩处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规定赡养或抚养人和接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两年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工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该办法还提出,劳动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优先安排保障对象就业。工商部门应对保障对象自办的经营摊点、个体商业适当减免工商登记费,给予优惠政策,教育、卫生、房产、公用事业、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保障对象在入学、就医、住房、用水、用电、交通等方面予以适当的照顾。 (郭秀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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