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桥塌人亡谁之过 法院两审见分晓
“八·二一”石头河大桥桥榻人亡一案做出终审判决
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21”石头河公路大桥桥塌人亡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麻某和王某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1998年7月8日,位于岐山县境内的石头河公路大桥因西端第二个桥墩在山洪冲击下下沉倾斜,桥面出现裂缝,下陷下了1米左右,变成一座危桥。
作为该桥管理部门的宝鸡市公路管理总段及时在大桥两端堆砂置障,设立“禁止车辆行人通行”标志,并在报纸、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播发了通告。
然而,在1998年8月21日上午9时许,石头河大桥因石头河水库排洪而即将坍塌的时刻,当事人白某手拉7岁的女儿无视路障和禁令标志,不听管理人员劝阻,抱着侥幸心理冒险过桥而双双死于非命。死者的亲友麻某和王某认为事故的责任在宝鸡公路管理总段一方,遂起诉到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宝鸡公路总段赔偿其亲属死亡丧葬费等共计87000余元。
金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于1988年12月9日至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宝鸡公路管理总段在1998年7月8日石头河大桥出现险情后,切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而在石头河水库排洪,石头河大桥桥面已经发出响声,能够预见到大桥可能出现断裂坍塌的极端危险时刻,原告当事人不听劝阻,强行冒险过桥身亡,其责任不在被告。原告麻某和王某诉称被告对危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要求被告承担两亲属死亡赔偿费的请求,缺乏证据,依法判决原告败诉,一审诉讼费3144元由原告承担。
判决后,两位原告不服,二次上诉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数月艰辛调查、取证和严格审理,最终给“8.21”石头河公路大桥一案划上了“终审判决”的句号。 (邓世禄宫灵华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