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实行厂务公开还职工知情权
刘淑敏
尉建行同志在全国厂务公开工作经济交流会的讲话中指出:“国有企业的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知厂情,是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前提条件。职工没有知情权,就没有参与权和管理权,更谈不上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依靠职工办企业就是一句空话”。实行厂务公开,给职工群众以知情权,是企业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环节。
《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对职工群众参政议政、民主管理,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领导者必须将企业的重大重要事项向群众公开,也都有明确的要求。
实行厂务公开,保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也是为了企业领导者更好地行使集中权。没有集中的民主,民主本身也就毫无意义;没有民主的集中,只能是个人的主观臆断,这种集中很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国有企业的职工作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有权监督企业领导者的行为。实践证明,企业领导者在集中决策前,向职工公开事实真相,发扬职工民主,对企业领导者行使集中权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企业的领导者不要总以为自己处处高明,群众是只会干活不懂管理的劳力,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限的创造生机。我们不管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只要把实际情况公开告诉群众,群众总会创造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正所谓“历史是劳动人民创造的”。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壮举,“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场波澜壮观的伟大创造,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只有向职工公开厂务、厂情,动员职工发扬民主、参政议政、职工群众才能议厂政、管厂事、促厂兴。在这方面,实行厂务公开,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是发扬职工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不可缺的重要工作环节。(作者系省水电工程局二处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