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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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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全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总发出通知部署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通知 要求:

(1)各级工会应根据全总《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选择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先行试点。(2)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它企业也可视情况积极试行。各市(地)应选择1至2家企业作为试点。(3)各级工会和保障部门和主管集体合同工作的部门要密切配合,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专项工作机构。(4)要注意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人工成本水平等信息的收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5)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经委、外经委等部门的联系,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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