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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0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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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应否支付工资?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餐饮店的职工。去年10月,店内装修,停业20多天,我和其他职工也歇了20多天。重新开业上班后,我们去领工资时,老板说:“你们没干活,还领什么工资?”请问,像这种情况老板该不该给我们发工资?渭南李华

李华同志: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参加选举、出庭作证、参加有关会议,工会、妇联、共青团活动等。(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所在餐饮店停工是为了进行重新装修,非因你的原因所致,同时,停工时间为20多天,未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因此,你的情况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餐饮店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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