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订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见证制度,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鉴定见证人,但无投票权;
鉴定必须聘请法医参与,法医为鉴定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原件由医院当场封存,以减少误会与分歧;
严格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和无记名投票制度;
事故鉴定一律遵循属地原则,部属、省属医院及三甲医院不可直接申请高级鉴定,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申诉权;
对最终鉴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应慎重,不构成犯罪亦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病人权益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其赔偿也不应等同于一般消费赔偿;
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数额将参照交通事故赔付办法;
对于精神赔偿采取慎重态度,以往判定的有关医疗事故精神赔偿的判例,不作为今后判决示范,规范医疗服务,实施风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