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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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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起石头砸己脚意图害人终害己

今年10月8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1999)安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自诉人李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成功防止了一起诬告陷害案,案件的始作俑者终以害己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去年8月下旬,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了争执,继而撕打,被单位领导和同事劝阻后,自诉人李某于第二天到安铁医院找耳鼻喉科主治医师张某,称其左耳被人打伤,现疼痛、头晕,听力下降,要求检查治疗。经检查,仅发现其左耳鼓膜充血,别无异常。自诉人李某请求张某将伤情写严重些,主治医师张某违反规定,故意为其出具了左耳鼓膜穿孔,传导性耳聋的诊断证明,并填写了同等内容的门诊病历。李某即凭此虚假诊断证明及病历,遂向安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安康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照案件管辖规定,于今年5月10日将本案移送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该院刑事审判庭受理此案后,承办人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发现自诉人所诉受伤情况与发生撕打时在场证人所证实的情况不符,且该伤情所致病症亦与当时的情况有较大出入。为了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并经审判委员会慎重而认真的讨论,遂决定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自诉人李某的左耳伤情重新鉴定。经安康地区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证实自诉人李某左耳鼓膜完整,并未穿孔。据此,自诉人李某故意虚构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并对其进行巨额赔偿和安铁医院主治医师张某故意出具虚假证据,干扰司法机关浓法办案的事实得以澄清。经该院院长决定,对李某、张某二人分别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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