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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1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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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进行新的修订

严重不负责任者将坐牢

1997年春,我国在修改刑法时,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同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等犯罪,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做了规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有些人大代表、最高检察院和一些部门、地方反应,对有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外汇、期货投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仓储或者企业管理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根据刑法现有规定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刑法有关条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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