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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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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对困难企业拖欠困难职工医疗费实施救助

从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政府将对困难企业拖欠困难职工医疗费实施政府救助。

本次实施救助的范围主要是破产或濒临破产、停产整顿以及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困难职工是指上述企业中已死亡职工、特困家庭职工、残疾职工、孤老或“一老一养”的退休职工以及拖欠数额较大的职工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救助办法是对参加了医疗保险统筹并能按时交费的市属企业,由市医疗救助资金负担60%至80%,企业自负20%至40%。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市属企业,由市医疗救助资金负担50%,企业自筹50%。对已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企业,由市医疗救助资金负担40%,企业自筹60%。对市内四区区属困难企业,已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并按时交费的,由市医疗救助资金承担40%,区医疗救助资金和企业自筹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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