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高法出台受理劳动争议案新规定
仲裁机构不受理可上法院
据《工人日报》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从今年元月起,劳动争议案的当事人接到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高法就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作出的新规定。
据高法权威人士介绍,过去,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受理、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经劳动仲裁程序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实质性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则没有明确规定。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其中,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案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有关人士认为,高法出台这一新规定,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对于广大劳动者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快劳动争议案的处理,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