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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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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猝死谁之责

因旅客乘车死亡而引起的一起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于今年1月19日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法庭严审细核证据。在辨明死亡原因的基础上,驳回原告冯光俊要求铁路企业赔偿6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9年5月12日,旅客冯天鹏持广州至达县火车票,在汉口鉴证转乘汉口开往重庆的593次旅客列车回四川南江,坐该次列车15号车厢118号座位。旬阳开车后不久,冯突然对身旁一旅客王某讲,他气管炎犯了出不来气,请求帮忙找列车员。在王某搀扶下找到14号车厢列车员邓某,邓立即报告本次列车的列车长,恰好该次列车已驶出安康车站,时间是晚上10点51分。冯天鹏被列车员搀扶下车后即昏迷躺在站台上。列车长当即按规定编制了客运记录将冯移交给安康车站处理。该站迅速通知安铁分局医院,医院及时派救护车将患者运回医院急救。当晚24时5分冯天鹏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经公安机关对尸体勘验和遗留物品检查发现,其所携背包中装有三瓶“克喘素片”药品,其中一瓶已开封使用过。

冯的父亲冯光俊在得知其子已死亡后,以其子因病死亡没有相应证据为由,于1999年5月26日要求安康车站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安康铁路分局支付赔偿金、保险金以及其它费用共计6.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死亡原因、铁路运输企业有无过错责任、以及证据有无证明力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当庭质证、认证,法院认为:冯天鹏持有效车票乘车,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乘车途中因自身原因发病猝死身亡,不是铁路运营事故所致,故冯的死亡不属于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安康铁路分局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第一款、《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甲项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冯光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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