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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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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擅自离职能否按自动离职处理?

百事通先生:

我有一个朋友为企业职工,他在请假未准的情况下回家半年多。前不久,单位对他按自动离职做了处理,即除名处理。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大荔陈广生

陈广生同志: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未履行必要的手续,擅自脱离所在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达到一定期限的行为。自动离职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职工申请辞职而企业未予批准,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是职工未向单位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三是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被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发(1987)14号]第11条规定:“对擅自离职的,按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因此,职工未获准辞职就擅自离职,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停薪留职到期后不到原单位上班等行为,均属无故旷工行为,若其旷工时间已够除名处理的期限,则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即除名处理。

你的朋友在请假未准的情况下擅自离职长达半年,所在单位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若本人不服,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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