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集体工,就不该给办理退休手续吗?
西安恒丰钛金有限公司(原西安恒丰钛金厂)五位女职工弄不明白为什么到了退休年龄,单位不给办理退休手续,而且法院判决下达半年多了,就是得不到执行。
谷秀云、杨金凤、刘丽霞、任美英、李秀珍五人原是西安新城金属材料加工厂职工。1994年,铜川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兼并该厂,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西安恒丰钛金厂,脱离与新城区的隶属关系,成为铜川矿务局多经公司的组成部分。原加工厂职工谷秀云、杨金凤等一部分人留在新成立的厂子上班。
根据《兼并协议》规定:加工厂在职职工和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并归多经公司,多经公司负责对上述人员在原场地安排适当工作;原加工厂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不变,执行现行工资标准,遇到调资或套改按多经公司标准执行,与多经公司职工享有同等待遇,退休时按国家退休办法执行;加工厂原拖欠职工1993年至1994年5个月的工资,兼并实现后,10日内由多经公司补发。兼并实现后,补发原加工厂拖欠职工5个月工资的协议并未兑现。1996年6月杨金凤、李秀珍到达退休年龄,二人要求办理退休手续,钛金厂在未给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让二人离开工作岗位,按月工资的50%和有关补贴发生活费。1996年11月和1998年10月,刘丽霞和谷秀云、任美英分别到达退休年龄,钛金厂也以同样的方法让其退休。
1998年7月,多经公司和钛金厂为在职职工调整了工资,按照原劳动部《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及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按照这个规定,这5名职工在未给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发全额工资;杨金凤、李秀珍、刘丽霞也应在调资之列,可厂里并未给3人调资。这5名职工多次找到多经公司和钛金厂,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未果,于是她们向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申请。
1999年2月,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由被诉人多经公司、钛金厂按有关程序,为五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和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二被诉人对此裁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9年7月至8月,法院分别作出判决,恒丰钛金厂、多经公司按有关程序为杨金凤等5人办理退休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每月按原工资标准发放;支付1993年至1994年5个月的拖欠工资和退休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全额工资(已付50%)。
判决下达后,钛金厂补发了5人退休之日至1999年7月拖欠50%的工资及经济补偿。1993年至1994年5个月的工资未补发,退休手续一直未办理;1999年8月以后,每月仍只发50%的工资。
这5名退休职工为什么办不了退休手续呢?西安恒丰钛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新洲这样解释,这5名职工系集体工,按多经公司规定集体工退休后发一年工资,就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办理退休手续。所以,恒丰公司也无能为力。
职工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本是正当行为,法院也有判决,仅仅能以单位规定来剥夺职工的合法权利吗?
本报记者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