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单位名称变更,交纳的风险金和拖欠的工资该有谁付?
因人事移交手续发生争议,李桂香被所供职的单位通知下岗,并被拒绝退还风险金和所拖欠的工资福利费。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李桂香申请仲裁,对簿公堂,依法赢得了公正的裁决。
李桂香原是汉中市汉台区物资协作公司职工,1995年10月受公司指派,到汉台区物资协作公司和西安永安传呼台合资建立的汉中永安传呼台营业部工作。1998年3月,该传呼台更名为汉中市永安传呼通讯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月19日,永安传呼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与李桂香的劳动关系,但拒绝退还其1000元的风险金和所拖欠的工资福利费。同年5月16日,李桂香申诉于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予以仲裁。
而作为被诉人的永安传呼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原经营人未与现经营承包人办理任何移交手续,财务上也没有任何欠申诉人李桂香押金的依据,因而其申诉请求均属无理要求。
仲裁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25日,李桂香与汉中永安传呼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岗位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求李桂香交纳风险金1000元,以承担经营风险。该合同“甲方”签字处由现为被诉人董事之一的赵某签字,并加盖有汉中永安传呼台公章。1000元风险金亦由赵某出具“收条”收取。
仲裁委认为,汉中永安传呼台变更为汉中市永安传呼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名称和资产结构形式变化,用人单位主体并未变更,被诉人应对汉中永安传呼台的债权债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汉中永安传呼台收取申诉人风险金违反了有关规定,应如数退还。据此,1999年8月30日仲裁委依法裁决:被诉人退还风险金1000元;同时补发申诉人230元的工资差额及支付申诉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1月19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1262.87元。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