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同义务不履行却为权利起纠纷
因没有较好地履行合同条款中所赋予的义务而引发劳动争议,两位公司职员诉诸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
现年28岁的王XX和29岁的骆X均为咸阳金氏肤洁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1999年5月13日,他们向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诉称:1998年6月1日,他二人与金氏肤洁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他们在资金、销售诸方面竭尽全力,使公司有了较大发展。但公司雇人毒打他们,逼迫他们离开公司,并敷衍至1999年4月底不给工资、电话费及违约金等。因此他们要求被诉人补发工资各2000元及拖欠工资的法定赔偿金,同时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45600元及利息和移动电话70%的费用。
而作为被诉人的金氏肤洁品公司则辩称:王、骆二人于199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至同年8月16日离开公司,时仅两个半月。他们常招引闲散人员来公司玩游戏、打牌,上班时间睡大觉,故正式上班时间累计不到1个月,且二人离开公司时除扣减借款、旷工工资后,其余工资皆已结清。对于违反劳动合同问题,被诉人认为解聘书系申诉人亲自递交,不存在“违约”。至于申诉人遭毒打一事,纯属申诉人夜归时叫门不开,因发生口角而引起打架,与被诉人无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二位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合同书,但双方均没有较好地履行合同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申诉人于1998年8月16日提交了解聘书,双方当事人均有签名,故对于申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申诉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诉人的工资因已按期支付清楚,所以不存在补发问题。关于打架和移动电话费,仲裁委认为不属劳动争议,因而不予处理。据此,1999年6月28日仲裁委裁决如下:驳回王、骆二人的申诉请求。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