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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2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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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否申请先予执行?

百事通先生:

我因工资、医疗费报销和所在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正在诉讼之中。请问,我能I否申请先予执行?

咸阳赵坤

赵坤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解决当事人生活急需而裁定对方当事人先行给予一定数额的款项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能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显然,因追索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其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另外,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劳动争议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申请给付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时,才能申请先予执行。

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无需法院调查核实。

第三、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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