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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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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这场纠纷几时休?

——关于宝鸡市渭滨工艺美术厂与职工段少康劳动争议的报道(二)

俗话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段少康与工艺美术厂就工资报酬纠纷诉讼至法院,纷争不已之际,双方又产生了新的争议和矛盾,而且愈演愈烈。

今年1月28日至2月13日,段少康未到厂上班,在此期间,厂里给其按旷工计算。2月22日,经征求厂工会意见,工艺美术厂行政会议决定对段少康作出如下处理:一、给段少康降2级工资处分,在其劳动合同期内如遇调资,对其不予调资;二、在其为厂方提供正常劳动后,如其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工资下浮20%;如果劳动报酬为计时则按降级后的级别发放。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段少康多次上访。为此问题,渭滨区工业管理办公室专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区工业办认为段少康凭主观断定厂里从1月28日起就放假过春节而不到厂上班已形成旷工事实。按照劳动部所作的“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的有关解释,确认段少康实际旷工时间应为1月28日至2月3日共计7天。据此,区工业办要求工艺美术厂根据其旷工7天的事实重新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渭滨区工业办的调查报告下发日期为5月19日,而在此之前,工艺美术厂已于5月15日作出了《关于解除段少康劳动合同决定的通知》。该通知称:由于段少康不能胜任工作,经厂长提议征求工会意见,并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解除段少康劳动合同。

至此,段少康与工艺美术厂之间的纠纷再次升级。段少康对记者说,厂里对他作出的一系列处理实质上是种打击报复行为,与他举报厂里偷税漏税有关。据渭滨区地税局稽查分局所作的《关于对段少康同志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回复》一函中称,根据段少康举报的线索,渭滨区地税局稽查分局于1998年4月和1999年3月对工艺美术厂的偷漏税问题进行了检查,对该厂处以补税和罚款共计143351元。而工艺美术厂则认为,厂方对段少康的处理与他的举报没有任何关联。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工艺美术厂厂长章其寅说,厂里为段少康提供了劳动条件,给予了劳动权利,但段少康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权利,不好好履行自己的义务。他还说,由于以前在处理段少康的问题上程序不够规范,造成了厂方在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中连连败诉,但这改变不了段少康多次旷工和违纪的事实。

尽管这场时起时落、相持不下的纠纷到目前仍未了结,但透过纷纭的现象不难看到,权利与义务既是对等的,也是相互的。只有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能得到公正、合理、真正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和谐与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使企业和职工各自的切身利益在现实中得以根本保障。 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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