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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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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跳车身亡铁路作出赔偿

旅客买了火车票,就等于与铁路运输有了合同,且具有法律效力。车票不仅可作为乘车的凭证,其中还含有旅客人身安全保险金,旅客在旅途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铁路部门处理时就有了法律依据。王某乘车从窗口跳下致死引起的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其中一例。因此,旅客一定要拿好自己手中的车票。

去年9月22日,旅客吴某因在甘肃文县老家的母亲病重,即从南京乘坐上海开往成都的390次列车,欲到四川昭化站倒汽车回原籍。23日12时40分,他坐的这趟列车从西安开车后,担负乘务的成都客运段列车长庄代丽,当她巡视到13号硬席车厢时,发现吴某梢神异常,坐立不安,庄车长见此情景,即带他到餐车做其安慰工作,谈话中得知吴某已经5年未回过家,其老母又病危,故心情烦躁。当吴某提出要向家中电话联系时,庄车长很快帮他借来手机,让他使用,打完电话,车长遂安排吴某在餐车休息。当晚8点30分列车从略阳站发车后,吴某便在略阳至王家沱区间跳车身亡。

吴某死后,其亲属将略阳车务段和成都客运段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对吴某予以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吴某持有效客票,铁路运输合同成立。成都客运段列车人员发现吴某精神异常,及时做其工作并让吴在餐车上休息,但列车乘务人员未能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有效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应负作为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吴某跳车造成自身死亡,对死亡结果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及《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不应承担吴某的任何赔偿责任,但由于旅客的车票中含有保险金,只能按照旅客意外伤害赔偿。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略阳乍务段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万元;成都客运段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万元。判决后,原告表示满意。

范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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