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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2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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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系列报道

莫把《会计法》当儿戏

记者不断接到职工反映其所在单位严重违背《会计法》,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问题,呼吁领导遵守《会计法》。对职工集中反映的这一问题,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据几位职工反映,我省有家国有企业,企业没有财会人员。老板既是出纳,又是会计,好几年没有规范的会计账簿。前不久,听说上级部门要对企业经营进行审计,老板为了应付,忙活了一个月,总算把四五年的会计账簿弄起来了。至于这个会计账簿的真实程度、原始凭证的真伪只有天晓得了。

长期以来,很多企业为做到账面平衡,或为应付检查,都存在有“变戏法”做假账问题。

会计账簿的基本原始凭证问题多多。有的职工反映说,老板明明去歌舞厅泡小姐,但消费的发票上却写着“会议费”,老板分明是购买的高档烟酒等,但发票上用途一栏却填的是“办公用品”。更有甚者原本只花了100元,但发票上反映的金额却是1000元…

不少企业的会计报告是“橡皮泥”,数字游戏花样多。有的单位领导为了捞取“政绩”,企业经营分明亏损,账面反映的数字却是盈利,而一旦领导升迁,企业则出现了亏损大洞。还有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为了得到政策上的某种优惠,把会计账面数字变换成赤字。

种种表现,与法不容。目前,这种违背《会计法》的问题,产生着难以估量的负作用。社会上表现出的事实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产生出贪官。同样,一个单位有了贪官,财务工作管理必然混乱。

对财务管理我国在1985年就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1993年修订后,1999年再次修订,旨在完善会计法规,规范会计行为,促进改革和发展。《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法。”这就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法律与现实形成的落差,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会计法》对违背《会计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薄的,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等十种具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各个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法》,执法部门应监督企业按《会计法》办事,不可把《会计法》当儿戏!

本报记者王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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