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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7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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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系列报道

解决经费拖欠:该出手时就出手

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束缚,加之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影响,在现实社会中无形的养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凡事仰仗上峰,凡事讲求关系,不愿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下,工会经费被拖欠、截留问题之所以时有发生,在局部地方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危及到工作运转,不少工会的“巧妇”们在“无米之炊”的情况下显得无所作为,无可奈何!

于是,我们目睹了一个个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工会组织,在经费被严重拖欠的情况下,只得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向上级工会诉说日子的尴尬场面;

于是,在某区或某县,由于某分管工会领导的关照和重视,久拖不交的某单位给挤出几星“牙膏”,双方便皆大欢喜,甚至变成一条不成文的经验,令别人为对方遇到“青天”而艳羡不已;如果碰上硬拖不给的也就听之任之;长此以往,在某些权势单位面前,工会组织成了沿门乞讨者的角色。

记者曾认识一位工会主席,谈起经费收缴泪水涟涟,看到其工作处境艰苦异常,便建议其依法维权时,他一会怕得罪别人,一会又讲无法可依,云云……

难道,工会经费追缴真的无法可依吗?

其实,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9条即明文规定: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代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40条也明文要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依法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未拨交或逾期拨交的,上一级工会有权按规定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拨交并扣收滞纳金。”基层工会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问题,全总也出台了《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而且,早在1996年8月,全总就转发了四川乐山市总等四单位《关于建立工会经费审计制度和通过人民法院强制依法收取工会经费的通知》。而四川乐山市经验很重要的一条便是“对未按照规定拨交或逾期未交工会经费且经多次催缴仍不拨交的,工会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收到支付令的单位应在15日内拨交工会经费,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工会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财产的,工会有权进行追偿,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如此煌煌的法律条文和经验,各级工会组织还有什么理由不敢挺胸昂首在要求、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大步迈向法庭讨回自己的公道呢?

记者并非要求凡事非到法庭“兵戎相见”,而在实际生活中,敢于公开对抗不缴的毕竟是少数,大量的单位还靠说服教育工作。特别是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发挥作用,用好经费,切实维护职工利益,以自己的作为赢得会员和企业的尊重和信任。但是,对于那些明目张胆长期抗费不交的“钉子户”,则应“该出手时就出手”,大胆提起诉讼,依靠法律讨回公道。工会组织倘若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保护,又如何奢谈维护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具体权益呢?!

■本报记者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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