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0年11月02日
维权之页
03

担保的烦恼

之一:机关算尽太聪明

几年前,新风家俱厂的张经理通过在银行工作的姐夫牵线搭桥,与该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刚开始新风家俱厂的生意不错,张经理按期归还贷款后,又接着向银行连续多次贷款。后来该厂的生意也越做越糟,张经理没能及时还款,越往后拖,利息越高,他越不想还。这样,一直拖到去年底,他耐不住姐夫的催促和全家人的埋怨,便打起了以贷还款的主意。今年元月10日,张经理拉着红星砖厂的老板去姐夫所在银行再次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木材。该借款合同由红星砖厂担保,担保期限至新风家俱厂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止,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借款于当日转入新风家俱厂帐户,随即由张经理交给姐夫所在银行,用于归还该厂以前所欠的贷款本息。时间一晃就到了今年7月10日,银行又开始催张经理还款了,但此时的新风家俱厂已宣告破产,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该银行申报债权后,于7月17日去法院起诉担保人红星砖厂,要求担保人红星砖厂清偿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本案的焦点有两个,第一,银行已申报破产债权,在受损失的金额确定之前,能否起诉红星砖厂?依《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先诉抗辩权。”本案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也可起诉担保人。第二,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贷新还旧为目的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义务,否则,贷款人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案中,如果家俱厂与银行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以贷还贷,则明显属虚假合同,无疑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红星砖厂进行担保的行为。那么,这一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根据《担保法》第30条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首要条件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因此,即使银行事前未与家俱厂合谋,也可认定事后参与了家俱厂的欺诈行为,保证合同仍应认为无效,保证人红星砖厂不承担保证责任。 ■黄晓红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