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户县法院依法判决了户县祖庵镇农民杨安民与祖庵信用社借款纠纷一案,借款80元拒不偿还的杨富民,不但未能逃脱债务,反而在偿还80元之外,还要承担100元的诉讼费,给了拒不偿还金融债务者一个教训。
被告杨安民于1987年2月和1990年5月,以购买化肥为由在祖庵信用社共贷款80元整,但至今未还。祖庵信用社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属合法金融机构,开办贷款业务合法。被告在原告处贷款,有其向原告所立借据。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