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商品服务价格不能“雾绕庐山”
省物价局出台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本报讯 为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陕西省物价局做出了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
据悉,凡在陕西省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必须公开标示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等相关情况,认真逐项填写,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批零价格等内容以及服务项目、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明码标价时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并在经营场所或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更换。经营者不得在标明的价格外加价出售商品或另行收取费用;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禁止混合标价和捆绑销售;降价时,必须使用降价标签,并说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禁止利用标价进行诱骗消费和价格欺诈。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报记者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