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失踪职工福利待遇该如何处理
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有一职工,几年前离家出走了,经厂方登报及家人多方找寻,也没音信。请问厂里对他的福利待遇等如何处理?泾阳黄工黄工同志:
关于职工失踪后,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问题,国家是有规定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待遇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 33号)规定:(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3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2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工作时间或因工出差失踪后查明已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作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处理,死因一时无法查明的,可暂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