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1年03月05日
维权之页
03

“除名”好蹊跷 章法在哪里

春节过后不久,记者接到合阳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赵宗录打来的投诉电话,诉说公司在既不合乎程序、又无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将他除名。谈话间,赵宗录竟忍不住哽咽了起来。日前,记者赴合阳县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合阳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合阳县农机修造二厂,于1995年改制成股份制公司。赵宗录作为技术人员,已在这家企业工作了20年。今年2月8日,公司突然贴出一张“关于对赵宗录除名的决定”的公告。2月9日,这份公告送达赵宗录本人,自此,赵宗录便被公司予以除名。

公告中说,赵宗录从技术到生产、从质检到机修,每个岗位都不能胜任工作,近年来更是自由散漫,甚至侮辱主管领导,在公司造成很坏的影响,而且大有造谣、煽动、散布不满情绪、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目的。依据这些事实,经公司奖惩委员会2000年12月8日会议研究决定,依照《奖惩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款对赵宗录予以除名。公告的落款是“公司奖惩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日”。

就这份公告本身,赵宗录提出了几点质疑:其一,公告既于2000年12月10日作出,为何迟至今年2月8日才张贴、公布?而且,又为何在张贴、公布之后的次日才送达当事者本人?其二,自己既是公司员工,又是公司股东,为什么对自己的除名决定,一不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二不事先征求工会意见,而仅仅由“公司奖惩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公司奖惩委员会”的代表性又何在?

记者查阅了合阳机电设备公司的“奖惩办法”,该“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款的内容为:造谣生事或散布谣言情节重大者,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赵宗录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旷工是除名的依据,自己没有旷工现象,为什么要被除名呢?这“除名”究竟算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开除?赵宗录说,企业改制后,他就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员工的医疗费多年未发、劳保福利很难保证,等等,与20名员工5次联名上书董事会要求解决。自己当面提意见,难道就是“造谣煽动、散布不满情绪、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罪证”吗?

作为一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工程师,赵宗录就这样被公司“除名”了。据了解,赵宗录的妻子是下岗工人,家庭生活本来就比较困难。

记者采访了合阳机电设备公司董事长梁尚群。他一再强调股份制企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认为对赵宗录的“除名”不是处分,而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赵本人还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但已不再是公司的员工。

然而,无论怎么说,对员工做出像“除名”这样的行政处理,要不要遵循必要的程序,遵照相关的劳动法规呢?据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宗录已向合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了申诉。他期待法律能对此作出公正的裁决。

■本报记者 辛国强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