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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3月0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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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扣得对不对

颇引人关注的咸阳市渭城区信用联社扣退休职工边志强的退休金抵贷款的劳动争议案,于2月28日在渭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已对此案作出裁决:渭城区信用联社补发扣发边志强2000年3月至9月的退休费3988.6元,从2000年10月份起按月足额发放边志强的退休费。渭城区信用联社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原告渭城区信用联社的代理律师诉称:1994年4月,被告边志强调入渭城农行信合科从事信贷管理工作,后调至联社营业部从事信贷员工作,1998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

原告在检查贷款业务中,发现了1996年1月29日被告凭借其信贷管理职权便利,通过写条子、打电话等形式要求毕塬信用社向超出业务范围的渭城乡坡刘村村民刘武超发放贷款2万元,并以1万元存单及利息(约合1.2万元)进行该笔贷款质押的违规行为。致使该笔贷款形成部分空押,所欠1.2万元贷款至今不能收回,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确认其违章放贷的事实,作出每月发给边志强生活费175元,其余退休费全部扣收毕塬信用社贷款的决定。然而,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却以扣发工资不当,应补发被告工资送达仲裁决书。为此,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每月发给生活费175元,其余退休费扣收毕塬信用社贷款的行为合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边志强及代理律师当庭作了答辩:一、扣发边志强的退休金无事实依据。该笔贷款的发放人是毕塬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核查批准的是信用社领导,被告只是渭城信用联社的一般干部,并未参与该笔贷款的发放,也无权强令他人发放贷款,违法放贷是无稽之谈。该笔贷款采用的是存单质押,发放贷款的经办人及负责人依规定审查核实质押物,由贷款审查小组审查决定贷与不贷,被告既不是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担保人,被告无任何权利和义务收回这笔贷款。信用社作为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完全有权利收回贷款,将目前未收回部分视为损失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扣发被告退休金无法律依据。原告所依据的《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五十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范》、《咸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规范实施细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按业务量计酬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规定扣发被告退休金的法律依据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商业银行法》属国家颁布法律,是规范发放贷款行为的,无论是第四条还是第五十条均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三、扣发退休金的程序违法。无论是进行处罚还是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依据《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应书面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辩。而原告不讲程序,只是扣钱。

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证据,被告提交一份证据。审判进行了近三个小时之时,由于原告没带证据的原件,都是复印件,被告要求核对原件,法庭只得宣布休庭,另日开庭审理。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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