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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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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小企业出售又有新规定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国有小企业出售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国有小企业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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