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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5月3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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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内退有悖法规职工起诉讨要说法

任宏远和张尔礼是咸阳某学院职工,为了“要回一个道理”,他们从1998年内退后一直未停止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直到最后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据二人反映,为了减员增效,1998年学院下发了一个院内离岗退养的文件,要求凡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女工人,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干部,满55周岁及以上的男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中层领导骨干或专业技术骨干除外)。任宏远和张尔礼先后接到了离岗退养通知,他们对学院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有些不满,因为他们不想过早地离开工作岗位,况且二人都是工程师,任宏远还担任着电教中心主任,他认为自己也算得上技术骨干。虽有意见,但他们向来是“听从组织安排”,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每月只能领到三、四百元的基本生活费。

办理了退养手续不久,他们无意中看到了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该文件明确指出,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这时他们方明白,企业的做法不仅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国家劳动法规相悖。于是,这二人和一些有类似情况的职工找学院交涉,但得到的回答却是不内退就下岗。于是,他们又开始了漫长的上访。学院的上级主管单位让学院给这些职工一个合理答复,但院方始终没有给任何说法。

鉴于通过反映解决不了问题,他们只能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最终,任宏远、张尔礼和另一名有相同遭遇的教师吴汉杰向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为别的,只为争这一口气”。

日前,秦都区法院西关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因当庭调解未成,法院尚未宣判。在开庭审理中,院方诉讼代理人一再坚持认为,学院的做法没有错。但三名职工也坚信,法律会给他们一个公正。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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