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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5月3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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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资本家”为由拒付遗属的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原是某电机厂干部,1995年病故,母亲80多岁,无工作,依靠父亲生前工资生活,工厂说我父亲是资本家,母亲不能享受遗属待遇。请问我母亲可以享受遗属待遇吗?

西安 苏提

苏提同志:

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答复如下:

中发(79)95号文《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原工商业者的原来成份,仍然是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他们过去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成份是历史记载,不再改动。从1979年7月起,他们填写现在的成份时,是干部就填‘干部’,和工人一样参加劳动的就填‘工人’(已经退休的,按其退休时的情况,分别填写‘干部’或‘工人’)。今后不要再叫他们‘资本家’、‘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或‘私方人员’等。对在‘四清’及其他运动中被错划为‘资本家’成份的,其历史档案应予以改正”。

第五条规定:“原工商业者的病假、医疗、退休、退职、死亡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从1980年5月起,分别按干部、职工办法办理”。

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上述精神,你的父亲生前是干部就该按干部对待,不再叫资本家。病故以后也应按干部待遇对待。你母无工作,生前靠你父亲工资生活,年龄已80多岁,应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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