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可以获得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吗
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的单位,无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常安排工人加班,近几个月来职工每天要干十二、三个小时,有时星期天都不休息,也没有给职工发加班工资,当职工提出要按国家规定实行8小时工时制、发放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时,领导说想干了就干,不想干了就走人。我想问一下,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单位应该不应该支付我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请你予以解答。
西安 高原
高原同志:
你们单位这样做,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不但侵犯了职工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应该极早予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单位不但要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职工还可提出让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要求。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