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养老保险的三种类型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启动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又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政府统一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最基本的特征是强制性,即国家强制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必须实施,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较低,一般只保障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实施的范围很广泛,所以是养老保险中最基本的一个保险层次。
二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一般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民主决策,所需的保险费用从用人单位的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基金中提取。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一是根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决定,经济效益好的,保险水平可高点,经济效益差的,保险水平可低点或者不搞。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一点,差时也可少补充一点;二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也可因人而异,对用人单位贡献大的,待遇可高点,贡献小的也可低点,以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所以,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指职工个人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投保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是实行自愿原则,是否投保、投保的数额以及选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等均由职工个人自愿确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不得提前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