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有什么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们原是煤炭部直属企业职工,1999年由于资源枯竭、负债等原因,企业宣布破产。到今年7月份,大部分职工都领取了安置费,还有一部分人由于自谋职业困难,至今没有领到安置费。请问没有领取安置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请贵报法律援助? 杨同志
杨同志:
现依据国家规定解答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国务院最早的一个文件是《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其中第5条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还规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知,没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应当发给基本生活费;是合同制职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安置费的标准最高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有所区别,具体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