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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1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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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收取工作介绍费是否合法?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西安南郊某航空研究所生活区的保安,初来上班时,生活区的领导收取我们每个人500-1000元的钱,说是工作介绍费,可我们在这里只能干几个月或一年,他们就不要我们了,请问生活区的领导收取工作介绍费对吗?我们走前是否能要回所缴的钱?

西安 付杨

付杨同志:

关于职业介绍收取介绍费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只限于职业介绍机构不是谁想收取就能随便收取的。《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0年3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禁止下列行为:(四)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它费用;生活区的领导收取了你们的职业介绍费,应该如数退回你们,如不退还,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退还。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物品的,责令退还劳动者。”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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