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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1月15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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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不合法白白损失十二万

本报讯 糊涂职工余志杰借给朋友师振国12万余元现金而未留下任何借据,仅在当时用录音机私自录下朋友的还款承诺。由于事后该朋友拒不还钱,余志杰便以录音为证据诉至法庭。

2001年9月,余志杰的朋友因业务需要让他筹集12万元借用,因考虑到关系不错,余志杰虽然明白筹来的12万元钱来之不易,但仍未让师振国写任何借据,只是用录音机偷偷录下了他借钱时的还款承诺。事后师振国却一反常态,拒不承认所借的12万元钱,又气又急的余志杰只好诉诸法庭要求还钱。

目前此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志杰出具的录音带因录音时未征得师振国准许,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余志杰又提不出其它证据,因此诉请不予采信,余志杰白白损失了12万余元血汗钱。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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