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律,将斩断职业危害这个生命“杀手”
马克思说: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而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行,从此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将步入法制化轨道。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已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首要“杀手”。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我国仅尘肺病人就有55万人,其中近13万人已经死亡。新发尘肺病人仍以每年1.5万人到2万人的速度增长。近日一项新的数据显示,职业病已扩展到30余种行业。今年全国急性中毒事故比去年同期增加16%,死亡人数增加了68%。
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形势同样相当严峻。据职业卫生监察部门的调查显示,我省有70%左右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这些企业主要以小水泥、小煤窑、小冶炼、小化工为主,从业人员有近25%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一些小煤窑井下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矿工尘肺病患病率高达23.7%。由于职业病多为慢性疾病,潜伏期长,加之对于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察还缺乏力度,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发病率其实远不止这些。
目前,不惜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而追求高额利润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仍然遭到普遍漠视。一些经营业主利用职业病潜伏期较长等特点,在职业病症状显现之前即将劳动者予以辞退,将职业危害的后果与责任完全转嫁给劳动者个人和社会。一些用人单位在短期雇佣农民工和外地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后,即迅速将他们解雇,以推卸职业危害的责任。在单位追求经济利益的背景下,不少用人单位甚至隐瞒职业危害的实情,隐瞒劳动者个人健康状况的真相。长期以来,由于职业病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一直处于无序状态,劳动保护和职业性健康检查也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现在很多国有企业都加强了安全生产的力度,注意对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防范,但对于慢性职业病和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的慢性职业危害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国有企业中,职业病的确认、治疗、赔偿等问题,一直都比较突出。
即将实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了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明确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与义务,并对违法情节设立了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相信这部全国性法规的出台,将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辛国强
相关新闻背景
1987年7月,国家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布《乡镇企业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共同负责实施。
1987年12月,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由卫生部和原劳动部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实施。
1998年,国务院明确原劳动部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归卫生部承担。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全球发出“2000年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
1998年12月,国家卫生部组织人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2001年,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审议。10月27日,《职业病防治法》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