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周至县一干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本报讯 周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一干部,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肖某,系周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合同制干部,1998年2月至2000年6月任周至县工商业联合会互助金管理中心主任、理事长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又违反工商联有关文件规定,擅自扩大筹资范围,以股单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400多万(会员存款除外),共计兑付2000多万,截止案发时无法向存款户兑付存款460多万,涉及660人次。2000年4月份,肖某经人介绍将本单位桑塔纳小车卖给他人,将其中5万元挪作他用(在审理中,已将该款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涉户众多,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卖车款5万元不上交而挪作它用,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遂数罪并判,作出上述判决。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