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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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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爱小时工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大连市劳动局近日下发文件,对小时工的范围、劳动关系建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与待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大连市明确,小时工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以外,城镇失业人员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方以小时工作时间建立劳动关系并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就业、用工形式。商业、餐饮、娱乐、物业管理等服务性行业的用人单位,阶段性、临时性、季节性和生产经营高峰期用工,招用同一劳动者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分别在法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50%以下的,可以招用小时工。

小时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用人方招用小时工30日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0日以下的,可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小时工的工资按小时工资标准计算,由用人方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大连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元,小时最低工资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以小时工形式就业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建户,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一年计算一个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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