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被兼并后工伤待遇谁负担
某市胶合板厂工人阎勇,在1996年维修厂里井下水泵时,因塌方双手被砸伤,痊愈后在厂从事轻微工作。1998年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双上肢血管功能失调,双手诸指动脉供血不良”。根据鉴定结论阎勇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算。
退休后,阎勇旧伤复发,医院诊断为“双上肢血检闭塞性脉官炎”,建议住院继续进行药物治疗。1999年下半年,厂方停付阎勇的医疗费和退休费,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停止治疗。阎勇及家属多次到厂方索要医疗费和退休费,均未果。无奈之际,只得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请求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退休费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就在劳动仲裁审理期间,今年年初,胶合板厂与某市腾龙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了兼并协议,由腾龙公司兼并胶合板厂,并约定:协议生效后,胶合板厂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由腾龙实业发展总公司接收,并负责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职工的劳保。
劳动仲裁审理认为,申诉人阎勇的伤病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因工负伤。由于申诉人所在单位被兼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阎勇的医疗费、退休费及工伤待遇应由腾龙实业发展公司承担。仲裁委裁决:腾龙实业公司支付阎勇医疗费、伙食费、退休金等共计13582.47元;按时支付2001年8月以后的退休金及治疗所需的费用。 ■焦晓宁